近日,新疆工信厅发布开展2021年电解铝、钢铁、水泥行业企业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本次监察企业对象为最终产品为铝液、铝锭或多品种铝合金的电解铝企业;具有冶炼能力的钢铁企业;生产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含熟料生产)、熟料生产线企业和水泥粉磨站企业;主要监察内容为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制度执行情况、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关于开展2021年电解铝、钢铁、水泥行业企业专项节能监察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信局,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开展2021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21)8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原经信委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19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4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6)436号)要求,自治区工信厅、兵团工信局委托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对全疆电解铝、钢铁、水泥企业进行阶梯电价政策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和内容
(一)监察对象
本次监察企业对象为最终产品为铝液、铝键或多品种铝合金的电解铝企业;具有冶炼能力的钢铁企业;生产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含熟料生产)、熟料生产线企业和水泥粉磨站企业。
(二)监察内容
1.主要内容为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制度执行情况、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2.核查2020年度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企业限期整改情况。
二、监察时间
本次现场监察自2021年3月1日至10月30日,具体监察企业与日期由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地工信部门要认真配合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完成相关监察工作,明确专人负责配合现场监察工作,指导本地电解铝、钢铁、建材行业企业如期上报节能自查报告,督促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二)严格监督检查
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要根据监察内容,做好计划安排并及时下达相关通知,并于2021年8月底前向自治区工信厅和兵团工信局报送专项监察报告。
(三)严格规范执法
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要严格按照监察工作安排,规范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填报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